关于分公司所产生的债项,我们通常可以觉得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原因在于,分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,其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都必须由其母体 —— 总公司来负责。
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,分公司的运行实际上代表了总公司的具体意愿。
然而若总公司能够举证证明,分公司的债务是其在独立经营及自主决策的前提下产生,并且其没有涉及到总公司自身的管理和控制,那么总公司或许能够将责任减轻到一定程度。
相关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十四条
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
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